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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勞動爭議 閱讀(1.66W)

在於用人單位達成勞動關係時,但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到外界的侵害,可以向有關部門訴訟。那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可能大家對於此類問題不是很瞭解,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討論。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受時效限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簽訂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具有法律保障的。那麼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其在遇到問題時,只要在訴訟時效以內,也是可以避免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以上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就為大家解答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