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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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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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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受時效限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為一年。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為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解除合同,不受時效限制。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對二倍工資時效的起算各地規定不同,建議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  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釋出時間:2014年5月7日)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籤勞動合同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