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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時效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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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時效如何規定?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後需要及時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範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是重要的法律依據。但是也有一些公司,員工入職後,遲遲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未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仲裁時效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勞動爭議的一年仲裁時效,一類是拖欠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特殊時效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提出仲裁申請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仲裁時效從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算,並不得超過一年。勞動報酬是基於勞動者的勞動而獲得的工資性收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屬於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因此,雙倍工資爭議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其仲裁時效只能按普通時效來計算。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有權利要求工作單位從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請您注意仲裁時效問題,在時效之內提出訴訟,獲取應得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時效在我國法律中已經明確規定,訴訟時效為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如果拒絕支付,可以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