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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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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仲裁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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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受時效限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為一年。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為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解除合同,不受時效限制。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對二倍工資時效的起算各地規定不同,建議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院。  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釋出時間:2014年5月7日)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籤勞動合同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