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如何訂立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 閱讀(3.12W)

如何訂立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

新的畢業季中,相信有不少高校的學生已經拿到了不少公司的錄取通知。那麼接下來就是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了,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就是其中很總要的一環,很多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籤勞動合同時尤其看重的一點,在此本站的小編為您簡單介紹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包括的內容。

一、服務期違約金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結果。服務期應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結果,這體現了合同中的合意原則,即對提供技能服務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雙方關於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該項服務期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為前提,為何可以約定服務期,原因在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提升了勞動者的知識水平,而且用人單位為此付出了費用,勞動者理應在公司服務一定的時間,也是對公司培訓的回饋。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有一定數額限制,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5、服務期違約金條款的約定可達到以下立法目的:

(1)降低勞動者流動;

(2)確保用人單位成本支出的回收和獲利;

(3)提升生產技能。

二、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對競業限制人員的範圍和限制期限作了規定,即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綜上所述,不管是應屆畢業生在校園招聘遇到了合適的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人士選擇一個新的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無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慎重而慎重的一環。尤其是我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的簽訂時,要特別注意服務期的違約條款,初入社會的大學生可能很多時候會忽略之,在防範於未然的同時,遇到問題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為自己的勞動者權益打下可靠的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