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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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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條款嗎?

一、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條款嗎?

勞動合同中是有關於違約金條款的,但需要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約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二、相關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為了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確定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勞動關係的期限,如果在合同存續期間內,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索要賠償金並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