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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對於拆遷中的公攤面積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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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各地對於拆遷中的公攤面積是如何規定的?

全國各地對於拆遷中的公攤面積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公攤面積是否應當補償,國家法律沒有詳細的規定,但大家可以參照以下原則性的規定來具體判斷。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折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因此,不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選擇產權置換時,不能低於拆一還一的原則,不能因此而降低原有的居住面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由此可知,公攤面積也應當參考1:1的還房比例,拆前公攤和安置房公攤應當一致,如有差距,應計算補償。

二、房屋拆遷補償分類

(一)按土地性質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以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分別是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城鄉間兩種不同的地權,適用兩種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2011年新頒佈的《徵收條例》適用於城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徵收與補償,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為了解決城鄉實行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的問題,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將參照《徵收條例》中確立的基本原則,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

(二)按使用用途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房屋用途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規劃設計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內容。“住宅”是專供居住的房屋,“商業服務用房”是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區別,其在設計規劃上和建築結構上還有價值產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遷補償也有所不同,遂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