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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社保局沒有備案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1.33W)

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社保局沒有備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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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和原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結束以後,肯定在一段時間之內當事人的社保要出現斷繳的。因此很多人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社保局沒有備案怎麼辦?其實這個問題也沒有大家想象的多麼複雜,如果有需要了解的小夥伴,希望小編以下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您。

一、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社保局沒有備案怎麼辦?

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予以證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備案與社保無直接關係,《勞動合同法》中未要求勞動合同簽訂必須要勞動合同備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的備案可以(原勞動局)作為就業統計的依據,勞動合同不備案,不影響社保的額繳納。社保只要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

社保屬於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能否入職新公司?

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係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17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91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單位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現在很多的勞動合同不一定就在社保局有過備案的,而且國家沒有明確的要求勞動合同必須要在社保局備案的。而且本身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社保局沒有備案這兩者根本就沒有本質上的聯絡的,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和勞動合同在社保局備不備案根本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