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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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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賠償標準是多少?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交通事故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以承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形式實現,其法律依據最早源於我國民法通則120條中公民對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四項具體人格權遭侵害後責任承擔的規定,現今具體的法律規定見於我國《侵權責任法》22條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條,而其具體適用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範圍

交通事故中產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精神賠償解釋》第1條之規定存在有兩種情形:

(一)交通事故導致了受害人生命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後果;如交通事故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傷殘的結果。

(二)交通事故導致了受害人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後果。如交通事故由此給受害人帶來某種或是某些非一般疾病的困擾。

以上兩種情形只要具備一種,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都可以依法要求侵害責任人給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有哪些?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現實生活當中的一些意外傷害事故只要是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其標準都根本沒有固定的參考值。無論是協商或者人民法院來判決精神賠償標準,都只能是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人為的作出判斷的。所以,交通事故致死不僅會產生精神賠償金,其他的賠償專案也沒有固定數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