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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同意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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