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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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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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