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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複議的案件怎麼確定被告?

行政複議 閱讀(2.98W)
經過複議的案件怎麼確定被告?
律師解析:經過複議的案件確定被告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如果是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是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複議,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作出的決定重新予以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