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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96W)

勞動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現在到公司上班都是必須要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表明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同時規定一些必要的條款,以免在以後的工作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但其實還是用很多因為勞動合同而產生糾紛的案例,那麼到底哪些是能夠造成糾紛的點呢?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勞動合同爭議訴訟時效這個問題。

關於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講解:

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糾紛訴訟時效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以下為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規定說明,仲裁程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式。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勞動爭議案件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反訴程式時不合適,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一方提出反訴,反訴的請求如未經過仲裁裁決,那麼雙方的爭議是未經仲裁就進入訴訟程式,違反了上述“前置程式”的規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後,另一方提起反訴的內容如經過了仲裁,那麼上述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服仲裁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又形同虛設,沒有意義了。

上文便是勞動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的幾種情況,希望能對大家有一些幫助。我們生活中隨時都可能會用到法律知識,雖然我們不是時刻處在需要的條件下,但是法律知識可以使我們更少的受到傷害,我們應當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