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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合同不解除簽訂另一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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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合同未解除,又簽了新合同,這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按新勞動合同履行。

原勞動合同不解除簽訂另一個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的,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質上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原勞動合同,變更後,原勞動合同不再履行,雙方應當履行新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儘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變更和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原勞動合同不解除簽訂另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後對勞動合同變更的行為。應該按照第二個勞動合同的簽訂來進行工作,因為這個是我們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我們大家去了解,我們對待工作要認真,對於勞動合同要實際的履行其原則,和單位要共同努力共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