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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司法解釋

瀆職罪 閱讀(6.38K)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司法解釋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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