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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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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般來說,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這些情況。第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了,之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以降低勞動者原有待遇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不續簽勞動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遲遲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又讓員工一直在單位上班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不願意做出賠償,那麼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維權。

此外,如果已經和單位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應當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動者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續簽勞動合同有時間限制嗎?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續訂,並在合同到期前的15天內完成續訂手續。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要求員工上班,還不續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滿前一個月,用人單位需要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可以跟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