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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休息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43W)

1)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勞動合同法休息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2)有些單位實行工作日為週一到週六,週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時的制度是不需要勞動部審批。

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36小時,將面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而對勞動者繼續享有1.5倍工資。

《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至於實行什麼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無論實行哪種工作制,都不能背離法律規定的8小時/日,40小時/周,167.4小時/月工作時間,任何超出時間都屬於加班,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從這個意義上講,長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時間同為8小時,工作時間是等同的,但由於班次不同給勞動者帶來的不便,通常情況下會分別發給中班和夜班數額不等的中、夜班費。

每天8小時工作制是沒有任何異議的,根據工作需要8小時全是夜班也是允許的,但如果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則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所以,企業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三班輪換的工作時間制是法律允許的。

夜班一般指在當日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之間上班,由於夜班工作改變了勞動者正常的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緊張狀況,容易產生疲勞,工作比較辛苦,屬於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目前實行的夜班縮短工時制包括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夜班工作的時間應比日班少一兩個小時,併發給夜班津貼。勞動者是有權要求廠方按照國家規定縮短工作時間,併發放相應的津貼。如果夜班工作後卻沒得到應有酬勞可以進行協商或者起訴的,此時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