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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1W)

生醫患糾紛,處理流程有:
一、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協議,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種處理方式是解決醫患糾紛最優的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二、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三、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四、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發生醫患糾紛的,雙方無法調解的,患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就醫院的診療過程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也可以不用一一進行上述解決方式,可以直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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