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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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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

醫療事故的糾紛處理程式為:

第一,首先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認是不是存在醫療事故,找到原因並進行治療,留下必要的證據。

第二,確認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醫院裡面專門的科室進行投訴。

第三,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第四,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醫療事故發生原因和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另外在進行賠償時,還需要由司法鑑定部門來對醫療事故的等級情況來進行認定,要根據等級情況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