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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管理規定 | 怎麼處理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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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管理規定,怎麼處理勞動糾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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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勞動糾紛

你好,我國怎麼處理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通常可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物件不同

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係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後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

(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2)合議原則

3)強制原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

(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