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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應為“聘用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單位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用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務合同關係。法律依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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