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單位處理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麼?

勞動合同 閱讀(1.81W)

一、單位處理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麼?

單位處理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二、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閱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的,行政複議是由做出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實施此行為,只要被申請人對於複議的結果不履行的話,那麼申請人是有權利向行政機關申請要求責令履行,對於拒不履行者那麼是會被要求承擔行政處分,或者是降級和撤職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