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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複議 閱讀(1.39W)

一、被行政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被行政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被行政處分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申請複核或申訴。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核或者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九條 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彙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行政處分行為的認定情況,這種情況下與行政複議顯然是不同的,涉及到當事人被行政處分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行政違法行為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