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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做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1.42W)

一、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做什麼?

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做什麼?

行政複議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一)維持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維持是保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使其繼續存在下去。應具備五個條件:

1.事實清楚。即所認定的事實客觀存在、沒有疑義;

2.證據確鑿。即所提供的證據使反駁不能成立;

3.適用依據正確。即不得適用與案件無關和超過有效期限、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

4.程式合法。法律、法規對各類行政行為都規定了實行的方式、步驟和時限,必須按部就班;

5.內容適當。即雖然適用依據正確,行政機關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內適當做出決定。以上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難以保證行政複議決定的公正性。

(二)決定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每個行政機關都應各盡其責,如按時發放撫卹金、救濟金等,行政機關久拖不辦,同樣會損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被公民、法人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就必須責令該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撤銷是取消已經發生的行政行為,表明被撤銷的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即無效力。撤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明顯不當五種情形的,決定撤銷;二是行政機關不依法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

(四)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變更與撤銷的區別在於,變更是複議機關直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整,從而直接參與了對管理相對人的行政管理活動。

(五)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確認違法的情況相對少於撤銷與變更的情況,主要適用於撤銷、變更可以處理的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併為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創造前提條件。

二、行政複議主要性質

①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②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③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三、行政複議機關種類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決定須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它體現了行政機關的意志,是行政複議的結果。行政複議機構是指複議機關內設的具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依法決定上述的內容,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