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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合同到期辭職補償是否還有

勞動合同 閱讀(2.99W)

一、勞動者合同到期辭職補償是否還有

勞動者合同到期辭職補償是否還有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但是符合《勞動合同法》14條,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作1年應該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合理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要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到期之後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選著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而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者是辭職的事件是屢見不鮮的,因此我們熟悉有關的法律知識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