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2.9W)

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合同可以怎麼辦嗎?勞動者在與所僱用單位試用期滿後或者在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滿後,所在公司未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但仍要求繼續工作的是可以要求賠償和仲裁的,不過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下面請看本站小編整理的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合同怎麼辦

一、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合同怎麼辦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未籤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並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於該條款。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前提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工資等條件下,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企業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很多勞動者在遇到此類糾紛的時候會認為反正工資照發,並沒有什麼其他感覺,這可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大家一定要注意,一旦滿足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而公司不籤的時候,一定要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忍氣吞聲。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