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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 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 閱讀(1.52W)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從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不僅是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障。而單位要是不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可知,要是單位不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一方面是不利於單位本身商業祕密等的保護,另一方還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希望通過本站小編的講解,大家已經對這個問題已經充分掌握。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