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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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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續簽簡單而又複雜的事情,員工與單位要是協商好之後就只是一個簡單的續簽手續,但複雜就複雜在了員工和單位在溝通上非常容易出現糾紛問題。但其實只要在續簽合同的時候多注意一些合同細節問題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那麼,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

一、整理到期續簽員工的資訊

正常來說,人力資源部要定期梳理員工檔案,及時統計該續簽勞動合同員工的名單。

統計名單是一個很簡單的工作,如果想把這份工作做好,還可以更細緻一些。整理名單的同時,可以收集員工一下資訊:員工近一年的培訓資訊、考勤情況、獎懲情況,績效情況。這些在跟部門經理溝通過程中可以做參考,出現任何突然狀況,也可以提早做準備。

二、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部門

勞動合同至少提前一個月準備續簽工作,也就意味著人資部門至少要提前一個月告知部門經理,該部門某某員工勞動合同到期該續簽了。那麼在溝通過程中應該準備哪些事項?

1、溝通員工的工作表現

首先要跟部門經理溝通一下員工最近的工作表現,很多時候部門經理並不記得員工的績效,只是覺得還行或者不行之類的,這個時候你之前準備的資料就派上用場了。可以幫助部門經理很清晰的梳理員工的行為表現,正確判斷續簽與否。

2、續簽合同的型別

勞動合同有三種,基本上續簽不會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剩下就是兩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不是以上幾種情形,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注意的是,本次續簽的時間一定要注意,畢竟這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下次再續簽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假設你每次勞動合同時間只有一年,兩年後就該給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3、不續簽的風險

很多人認為: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讓勞動者直接離職走人,不用承擔風險,也不用支付額外費用。當然不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公司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支付的補償金

如果你跟部門經理溝通完畢,部門經理表示不續簽,HR就要跟部門經理溝通好應補償的金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假設員工工作了2年,經濟補償金就是兩個月的工資。建議把金額計算出來,直觀的展示給部門經理,讓他慎重考慮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三、提前一個月通知續簽員工

經理這裡溝通完畢,會有兩個結果:續簽和不續簽。不管續簽與否,公司都要提前一個月跟員工溝通勞動合同到期事宜,因為員工也會有兩種結果:續簽、不續簽。

綜合出來就會出現四種情況:

1、雙方都同意續簽

雙方都同意續簽,就進入續簽流程,準備好合同,通知員工過來辦理續簽手續。

2、雙方都不同意續簽

剛好,不會發生糾紛!讓員工提前寫好離職申請,到期辦理離職手續,防範風險的發生。

3、公司同意續簽,員工不同意

這種情況,公司第一反應是該招聘了。

這就是為什麼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原因,當員工不想續簽的時候,公司有充足的時間去招聘合適的人員頂替他的崗位。

4、公司不同意續簽,員工想續簽

這個狀況就是最麻煩的,因為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不是經濟補償金難以計算,是公司一般不願意出錢補償給員工,非要人資不出一分錢把人談走。為什麼上面我會建議大家提前一個月準備好相關資料,萬一出現這種狀態,起碼部門經理知道是要賠錢的,你不賠錢把人弄走就是有功,需要賠錢走人就是正常的。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勞動合同以及續簽合同都是由人力資源部管理的,所以小編認為上述內容不僅對合同到期該續簽的勞動者來說需要學習的,更是在人力資源部就職的工作人員所應該注意的工作事項。若有其他疑惑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