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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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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等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可以選擇離開企業,也可以跟企業續簽合同,續簽合同時要注意不能簡化程式,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等事項。那麼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續簽勞動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於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另外,如果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通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明確。在些,公司重新修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部門備案。

員工不願續簽合同怎麼辦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佈,公司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籤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的權利。

從上述章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需要續簽勞動合同,一些時間問題上的問題以及員工的福利待物的問題都是需要注意的,另外如果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沒有進行續簽,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與勞動者的關係的。若還有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企業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這一問題的答案。員工與企業的合同到期可以選擇續簽合同,但是有些單位續簽合同簡化程式,這對於以後的有些手續是很麻煩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把握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簽合同的相關手續辦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