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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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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續簽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於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另外,如果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通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明確。在些,公司重新修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部門備案。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程式

勞動合同續訂需要經過以下程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4、鑑證或者備案

經過鑑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後,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整體來說,職工本人還是要對續簽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各方面的審查的,因為,勞動合同和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在續簽的勞動合同當中肯定不能夠出現類似於試用期的這種條款。而且,不應該在原有的勞動合同基礎上降低工資待遇,而且不是公司讓續簽,職工就必須要續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