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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2.26W)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4、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勞動者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