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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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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能解除

勞務派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能解除

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如何解除勞務派遣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內容關於派遣關係中三方關係解除情形的規定,其基本思路是與本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相一致。此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即勞動者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於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條第二條款規定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及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派遣關係中三方關係的解除情形納入規定之中,有利於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規範化,有利於關係的理清及爭議的處理,有利於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其實勞務派遣合同也是屬於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只不過此時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的條款,與我們經常看到的勞動合同是不太一樣的。畢竟此時勞務派遣單位僅僅只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而實際的用工單位其實還不能確定。即使日後被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上班,但勞動關係還是在用人單位,勞動報酬也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社保費用也需要用人單位來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