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條件

勞動合同 閱讀(2.37W)

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合同並未特別規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