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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滿不再續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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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的時候,兩者就產生了勞動關係,這時候就會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也是有期限的,過了這個期限,就需要續簽,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重新選擇是否續簽,看看有沒有續簽的必要,那麼勞動合同滿不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滿不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滿不再續簽怎麼辦?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合同滿不再續簽的話,要看看是誰主動提出不需要續簽這一要求的,如果是單位提出來的,用人單位是要給勞動者補償金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要求的話,用人單位就不需要給勞動者補償金,所以當我們的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第一個所要考慮的就是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