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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派出所處罰不服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 閱讀(6.98K)

一、對派出所處罰不服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對派出所處罰不服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不服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決定,應當向派出它的區、縣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雖說都是派出機構,但不是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是在哪個方面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這些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複議案件由誰來管轄,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管轄,如:對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由公安分局管轄,因為公安分局對自己設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領導和監督權,進行復議管轄義不容辭;二是也可以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如:對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管轄。

這一選擇的規定同樣體現了《行政複議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則。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對於某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話是可以向其上一級的部門或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為的話也是有相關範圍規定的,而且有關部門也會對申請的內容稽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