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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1年新規定主動辭職有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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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規定主動辭職有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法2021年新規定主動辭職有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1、單位通過欺騙或威脅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

當僱主和僱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則,勞動者有權在合同中表明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勞動者有權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如果僱主強迫勞動者或以威脅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等其他問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立即辭職並要求公司賠償。

2、單位以不合理的理由壓榨員工勞動力

當工人進入公司時,公司會因各種原因扣除勞動者的工資,例如聊天罰款,上班遲到罰款,吸菸罰款,以及嘗試各種方式來壓榨員工的勞動力。這樣,工人的合法利益在實際上受到了傷害。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動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給予賠償。

3、僱主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障

我們都知道,社會保障是一種社會福利保險,國家要求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入職公司後,公司明確表明不會給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持續拖欠繳納,則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動提出辭職,並可以要求公司賠償部分補償金。

4、公司延遲或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

公司在某些特定時期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週轉。這時,可能會推遲支付工資和獎金以防止人員流動,但員工也需要工資來支撐生活,所以如果公司故意拖延或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等,員工可以主動辭職,並可通過合法的手段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獎金等。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強行開除員工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部分情況下公司開除員工都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但部分情況下,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即使主動辭職也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