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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有哪些保護法律在保護勞動關係中有哪些具體規定

勞動關係 閱讀(2.44W)

勞動關係有哪些保護法律在保護勞動關係中有哪些具體規定

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這種關係是有法律規定確定的,勞動關係只有經過法律確定才能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利益,也才能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制約,否則就會造成勞動市場的混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履行義務,關於勞動關係有哪些保護小編總結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勞動關係有哪些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對勞動關係的法律保護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2、《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於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96號)第四條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等規定查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1)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三、哪些勞動關係不受保護?

1、在校學生

在校學生在外兼職、為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2、退休人員“返聘”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3、協議承包

根據協議內容看,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也並非勞動關係,更接近於承攬合同關係,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

4、家政服務員

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家政服務員提供勞動的物件為僱主,即自然人主體,所以,僱主無法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雙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

總的來說,勞動關係有哪些保護?針對這個問題通過上面的論述已經很清晰了,主要是法律規定方面的保護,法律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做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雙方的勞動關係形成了法律約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利益。本站這對勞動關係的糾紛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以幫助雙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