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法定標準:
在合理的試用期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自由與勞動者通過協商確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約定並不是隨意的,由於試用期的勞動者會因為用人單位的節約成本等行為享受不到相關的一些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不能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時間。
① 勞動合同簽訂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② 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③ 三年以上固定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試用期的時間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之內的,在計算工齡時應當將試用期的時間也包括在內。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的試用期標準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少做幾天有工資?
勞動法規定,入職即開始算工資,按天算。試用期同樣。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辭職到期三天之內結清所以的工資,併為其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