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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是多久?

勞動合同 閱讀(1.49W)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是多久?

我國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試用期是每一個勞動者踏入企業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但我國部分企業對試用期的一些法律規定並不重視,經常做出拒絕員工試用期辭職、員工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及其他違法行為。那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哪些呢?勞動者可以利用哪些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勞動糾紛律師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的試用期規定從1個月到6個月不等。具體的時長要根據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簽訂合同的時長為準。單位只能和員工要求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後一定要給員工轉正或者不符合轉正的條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勞動合同法在員工利益上維護了勞動者的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