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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入職三天沒簽合同離職是否可以?

勞動關係 閱讀(1.77W)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入職三天沒簽合同離職是否可以?

在當代這個社會,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了許多維護勞動者的一些合法的權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勞動法對於勞動者入職的相關事項也做出了規定,很多勞動者剛工作了幾天就離職了,那麼,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入職三天沒簽合同離職是否可以?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入職三天沒簽合同離職是否可以?

可以離職,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入職幾天離職就會有工資嗎

新員工入職之日起10日內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計發工資“是不合理的,是無效的,如果勞動者做了10天辭職,用人單位不發放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首先小編需要在這邊為大家說明一下,入職三天用人單位還沒有簽訂合同的,當然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當然了,辭職也是可以的。最後,可能會有的人對於小編介紹的知識還是有模糊的地方,因此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