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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入職不滿三個月離職可以嗎?

勞動合同 閱讀(1.44W)

一、未籤勞動合同入職不滿三個月離職可以嗎?

未籤勞動合同入職不滿三個月離職可以嗎?

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在三個月內隨時辭職走人,但是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該條款。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跟單位提出離職,單位還需要每個月承擔兩倍的工資,如果是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按照員工實際的工作時間支付相應的工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