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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起訴企業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1.86W)

一、 主動離職起訴企業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主動離職起訴企業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是因為公司有以下違法行為導致辭職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員工執行超過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個時候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並且可以提出補償,如果說公司拒絕補償,員工可以上訴法院強制執行。

二、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1、員工需要提前通知單位,試用期員工只要通知即可,但是正是員工需要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員工需要儲存通知單位的證明,避免單位推遲員工離職時間。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提出離職之後,並不是一個月後的那天離職,單位是可以根據用工安排,在一個月內任意工作日作為員工離職時間的。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如果公司有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員工辭職後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員工應當先去申請仲裁,經過勞動仲裁無效的,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訴,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支付規定標準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