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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職工:(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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