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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定義的

財產分割 閱讀(2.33W)

一、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定義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定義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法定夫妻個人財產有什麼範圍?

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實際上,從民政局領了結婚證之後,應該說夫妻關係是除親子關係之外的一種最親密的關係了,在此期間兩個人對家庭的付出都是平等相互的,意思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等於必須是兩個人的收入,而不同家庭的收入渠道不一樣,共有財產的範圍也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