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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3.12W)

在員工懷孕期間因企業經營不善而倒閉,由企業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員工的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賠付專案規定的不是很明確:
1.依據有關規定,產期期間的工資必須全額支付;
2.孕期和哺乳期期間的賠付的具體數額,由具體協商後確定;
3.經濟補償金部分,依據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經營不善,面臨破產,如果這些是客觀事實,不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無法得到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的支付標準,依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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