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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有限公司倒閉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6.22K)

不管是何種型別的公司,在設立成功之後,就會享有一般的民事主體所不具有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者管理者能力不足,導致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此時債權人是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金,具體來說,責任有限公司倒閉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責任有限公司倒閉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責任有限公司倒閉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有關勞動合同履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只要勞動合同關係尊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去年底與公司簽訂了為其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應當履行。在履行期內,公司和你都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情形和程式,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具體你可以下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否則,違法解除的,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當權益受侵犯時,可在一年內向當地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訴。 不過,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法人及企業註冊名稱變更,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所以,你不用擔心企業如何改頭換面。 企業沒為你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你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書面仲裁申訴。養老保險沒有仲裁時效,你可自你入公司時算起,追索單位應當為你補繳的養老保險費。

二、公司裁員賠償標準內容有哪些

公司裁員賠償標準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裁員的程式跟處罰規定都有,你可以具體瞭解一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此種類型的公司,在公司破產之後,股東只需要在自己的認繳範圍之內,承擔責任即可,對於資不抵債的情形,清算工作結束之後,債權人的權益將不能得到保障。故而在購買股票之前,需要實現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