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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對女方有什麼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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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對女方有什麼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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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工作還是婚姻家庭中,我國對女性的保護都是比較多的,甚至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保護。這主要是從女性的生理結構、家庭職責、地位等方面考慮的。那到底訴訟離婚中對女方有什麼特殊保護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中對女方有什麼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訴訟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離婚所花的時間長短,也屬於當事人最為關注的問題。當事人關注這個問題是有道理的:可能因為法院案件太多導致時間拖延;可能因為律師辦事拖沓導致時間浪費;可能因為調查取證導致週期過長等。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離婚案件時,很多程式均作了簡化,實踐中,當事人不要死扣法律條文。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官才會送達傳票,取而代之的是電話通知。

前面所講述的是法院開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可能需要耗費的時間。很多時候,法官首先會主持訴前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那麼,會大大縮短離婚訴訟的時間,極有可能在1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內解決離婚糾紛。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的。當然辦理訴訟離婚所花的時間是要比協議離婚久的,同時,在處理的時候也需要當事人實際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