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施工單位、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嗎

勞動關係 閱讀(9.71K)

施工單位、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嗎

前不久,建築工地上發生了一次小型安全事故,有幾個農民工腿部、手部受傷,農民工們為了維護其權益,向建築方提出索賠申請,建築方不予認可,解釋為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施工單位與農民工屬於勞動關係嗎?具體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一、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主張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兩個,

一是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合同,屬於民事合同,農民工受僱於包工頭,與施工單位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不能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二是由於建築行業流動性大,許多農民工可能同時在多個不同施工單位的施工工地幹活,如果認定此種情況存在勞動關係的話,不便於實際操作。

二、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主張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依此檔案,可以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二是建築行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屬於違法行為,此發包行為無效,而農民工實為施工單位利益而勞動,施工單位是實際利益獲得者,因此,應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三、第三種觀點主張此種情況不能一刀切,要進行個案分析。

主要理由也有兩個。

一是此種情況下,對於界定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不好判斷,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建築行業用工不規範,為了規範建築行業合法用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實際處理過程中,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認定是存在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但要遵循的一個原則就是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二是有的案件中,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存在的確實就是僱傭關係,而不具有勞動關係的特徵,此種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農民工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妥。首先,法律有明確規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法律如此規定,即是旨在規範建築行業用工行為和保護勞動者,為了使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

認定是雙方是勞動關係或者還是僱傭關係,必須遵循的原則就是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另外一個原則就是以事實為準則,確實為僱傭關係的不能予以認定為勞動關係。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