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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的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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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的試行辦法

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的試行辦法

民政部門舉辦的城市社會福利事業,是一項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為四化建設服務的事業。這些事業單位的收養物件大都是城市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精神病等類人員。其中年老、臥床、痴呆傻的多,生活不能自理的多,護理任務較重。

頒佈單位: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已變更)

文       號:民發[1980]66號等

頒佈時間:1980-10-06

實施時間:1980-10-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勞動局(廳):

經研究,確定對在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試行崗位津貼,其辦法如下:

一、發放範圍和標準

凡在民政部門辦的城市社會福利院、養老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員,根據不同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對身體健康影響的程度,分別享受一、二、三類津貼。

一類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員是:

直接擔任病癱老人、嚴重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殘嬰幼兒護理工作及從事處理尿布、拆洗汙穢被服的人員。

二類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員是:

擔任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嬰幼兒護理和擔任醫務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觸收容物件的人員。

三類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員是:

為病殘、精神病人和收容遣送站為收容物件服務的其他人員。

二、發放辦法

津貼按天計算。病事假、產假、探親假和其他不在工作崗位期間,一律不發津貼。兼職人員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但應享受其中較高的一種津貼。

凡在單位內部調動工作的,應按新崗位發給津貼。調離本單位即行停發。對於玩忽職守、違法亂紀和造成責任事故者,除批評教育或追查責任外,並應根據情節輕重減發或停發津貼。

三、經費問題

崗位津貼的經費,從城市社會福利事業費中開支。

本規定從下達之月起實行。凡過去執行的有關辦法與本試行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改按本試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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