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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農民工的勞動關係嗎

勞動關係 閱讀(3.05W)

普通農民工的勞動關係嗎

大家都知道外出務工的農民朋友被稱作是農民工,現如今,社會中農民工是不可或缺的勞動主體,但是大家對於農民工的用工關係還是不是很清楚,農民工的勞動關係嗎?這也是很多人的疑問所在,多數的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而勞動關係確認也很難,下面小編將介紹一下農民工的用工關係。

一、農民工的勞動關係嗎

勞動關係,係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而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區別在於:

1、 主體範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僱傭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裡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3、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並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5、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僱傭勞務關係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二、農民工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勞動關係不規範。部分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後沒有及時續簽。部分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存在著許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內容和條款。如一些從事建築、採礦等危險行業的用工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2、部分農民工勞動權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一是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工資。多數農民工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待遇低。一些私營企業,每天工作時間在10個小時以上,有的高達18個小時,超時工作現象嚴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絕給付工資和其它福利待遇。在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非法使用童工,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收取抵押金,強迫勞動等行為。

3、社會保障權利缺失。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還沒有為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沒有保證。

農民工是社會的重要主體,其用工關係一直為大家所疑問的,經過本文的介紹大家也都明白了農民工的勞動關係嗎。農民工有的是短期工有的的固定的長期工,有長期固定工作的就可以和工廠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一兩個月的短期的,企業也不願意簽訂合同的,因此對於農民工的用工關係,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